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1617號
PCDM,92,簡,1617,200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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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
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暨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 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信德」之成年男子間,有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 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之犯意聯絡暨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持前揭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向案外人正格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臺 北分公司行使,而委託上開公司持憑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聘僱家 庭外籍監護工,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所為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經此科刑之宣告,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三、又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已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務上檔存,非屬被告所有,惟如附表所示 之各該印文,均係偽造之印文;另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章、「財團法 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章、「院長陳榮基公務專用章」章、「主治 醫師鄭泰如」章等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各該印章已經滅失,本於義務沒收 之本旨,因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一、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 」章、「院長陳榮基公務專用章」章、「主治醫師鄭泰如」章。二、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甲、正頁:
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印文一枚;
㈡、「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一枚; ㈢、「院長陳榮基公務專用章」印文一枚;
㈣、「主治醫師鄭泰如」印文五枚;
乙、背頁(即巴式量表部分):
「主治醫師鄭泰如」印文十一枚;
丙、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
㈠、「主治醫師鄭泰如」印文二枚;
㈡、「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一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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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格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