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彩鮮商行(即林靜慧) 住臺北市○○路○段二五0巷十七弄九號右開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八六號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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