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142號
PCDM,92,交附民,142,200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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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彩鮮商行(即林靜慧) 住臺北市○○路○段二五0巷十七弄九號
右開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八六號甲○○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茲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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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