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125號
CHDV,92,重訴,125,2003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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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廖國佑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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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