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 法官 廖國佑
~B 法官 鄭舜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