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79號
TCDV,106,司促,25079,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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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9號
債 權 人 趙昱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文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李東益之記載是
  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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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