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79號
債 權 人 趙昱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文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李東益之記載是
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