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64號
TCDV,106,司促,25064,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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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守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並自聲請人領取補償
   金‧‧‧,此有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專案‧‧‧」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薛守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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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