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64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容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薛守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相對人之被繼承人並自聲請人領取補償
金‧‧‧,此有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專案‧‧‧」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薛守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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