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440號
PTDV,92,訴,440,200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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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 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三張附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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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