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236號
PTDV,92,補,236,200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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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原   告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琉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琉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叁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萬零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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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琉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