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20號
TCDV,106,司促,25020,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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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子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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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