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16號
TCDV,106,司促,25016,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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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1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葛紀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葛紀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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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