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008號
TCDV,106,司促,25008,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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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08號
債 權 人 莫內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儀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光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張光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張光仁之區分所有權人第一類建物謄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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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