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陸拾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
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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