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
債 權 人 陳永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永成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陳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法律依據,並釋明之。
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