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81號
TCDV,106,司促,2498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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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81號
債 權 人 陳永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永成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陳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及法律依據,並釋明之。
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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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