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百齡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敏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於協議書第七條約明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此有協議書一份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