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錸盟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八七號七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三六之二號六樓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0之四三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錸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錸盟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邀同其餘被告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一百萬元,清償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惟被告屆期並未還款,尚欠一 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關係 提起本訴。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錸盟公司確以被告乙○○、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一百萬元,現尚欠原告一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惟現無力清 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錸盟公司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邀同其餘被告乙○○、甲○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萬元,清償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 ,惟被告屆期並未還款,尚欠一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之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帳卡、利率表為證,並為被 告所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借款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已屆清償期, 被告錸盟公司至今尚欠原告一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既經認 定,而其餘被告則為連帶保證人,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 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 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