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75號
SLDV,92,補,175,200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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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至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叁
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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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