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至翊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肆萬零叁
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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