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161號
SLDV,92,補,161,200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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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大沃山電氣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一六九巷三十一號六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陳亦容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
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關於「大沃山電器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沃山電氣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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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沃山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沃山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