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椿晟、陳一凡即陳翠鳳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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