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406號
SLDV,92,繼,406,200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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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居台
             身分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區○○街一一○巷十六弄四○號四樓)於九
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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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