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宏益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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