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1379號
SLDV,90,訴,1379,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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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詹惠芬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宏益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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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益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