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934號
TCDV,106,司促,2493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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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34號
債 權 人 王勝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加佳即王
榮賢之繼承人、王俊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榮賢之除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
   件回執)
  ㈢確認請求金額400萬元是否有誤?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蕭萬龍對王榮賢有債權400萬元是否有
   誤?(依四張支票所示,其中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榮賢
   金額共200萬元,另外2張支票發票人為馬岡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非債務人王榮賢所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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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