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34號
債 權 人 王勝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嬉娘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加佳即王
榮賢之繼承人、王俊智即王榮賢之繼承人、王俊凱即王榮賢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榮賢之除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
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
件回執)。
㈢確認請求金額400萬元是否有誤?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蕭萬龍對王榮賢有債權400萬元是否有
誤?(依四張支票所示,其中二張支票發票人為王榮賢,
金額共200萬元,另外2張支票發票人為馬岡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非債務人王榮賢所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