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95號
SLDM,91,附民,95,200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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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   告 甲○○○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五千元,並自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連線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於九十年四月間佯稱於電器大 展知悉原告代理十五吋液晶電視(型號:VE-1510DVS),欲向原告訂購十台 ,原告因從未與該公司來往,故僅出貨五台,貨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十 六萬七千五百元,貨款如數付清。俟被告乙○○又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再訂 貨十台,原告於同年月三十日出貨,貨款共計三十三萬五千元,由被告乙○ ○交付一張面額三十三萬五千元,發票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之支票支付, 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到該公司追查,早已人去樓空,因認被 告乙○○涉犯詐欺罪嫌。
(三)證據:營利事業登記證、名片、訂購單、訂購單暨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 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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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