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80號
TCDV,106,司促,2488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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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陳彥豐兼林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博政兼林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宥宏即林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孜眉即林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宥宏、陳孜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陳彥豐陳博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
  萬玖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陳宥宏、陳孜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貴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彥豐陳博政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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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