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家
送達代收人 賴孟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
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
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