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49號
CYDV,92,聲,549,2003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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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九號
  聲 請 人 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銘
  相 對 人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叔霞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參萬肆仟柒佰參拾柒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而訴訟,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雙方均提起上訴,上訴判決仍是一勝一敗(與原審判決結果不同),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七分之六,本案不得上訴,故在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宣判當天確定,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三萬四千七百三 十七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三萬三千四百四十七元,應再增加郵資一千二百九十 元,共計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元可以准許,相對人應負擔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元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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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支付命令裁判費 │四十五元 │ │
├────────┼───────────┼──────────────┤
│支付命令郵資費 │一百四十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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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三十元  │            │
├────────┼───────────┼──────────────┤ │ │




│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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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規費   │三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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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五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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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一萬五千九百零六元 │ │
├────────┼───────────┼──────────────┤
│第二審送達郵資 │六百九十二元 │ │
├────────┼───────────┼──────────────┤
│第二審旅費 │一千五百五十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元   │            │
├────────┼───────────┴──────────────┤
│合 計  │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元(由相對人負擔二萬九千七百七十五│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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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舜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