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32號
CYDV,92,聲,532,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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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賴玲伶
  送達代收人 何永福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一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所有坐落嘉義市○○○○段四三、四八地號所有權 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三日以九十年度裁 全字第一八一0號准予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五八號假扣押查封上開 土地所有權全部後,迄未就上開土地所有權全部起訴(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 一七號僅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起訴),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假 扣押執行卷及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 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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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