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更字,92年度,1號
CYDV,92,家訴更,1,200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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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籍設嘉
            現住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王漢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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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