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籍設嘉 現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 法 官 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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