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6號
CYDM,92,訴,6,200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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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一對一燒錄機壹台、一對十燒錄機壹台、盜版視聽著作封面包裝紙壹箱、盜版視聽著作包裝盒壹箱、銷售廣告及價目表參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緣電影片名「冰狗任務」、「天翻地覆」、「星際大戰二部曲」、「麻辣追殺令 」、「玻璃屋的秘密」、「臥虎藏龍」、「刀鋒戰士二」、「終極土匪」、「恐 懼的總和」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影,分別係屬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 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庭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下稱迪士尼等九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 聽著作。又電影片名「我的野蠻女友」、「藍血人」、「色戒」等如附表二之所 示之電影,分別係屬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昇龍影 業有限公司、華展影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下稱寰亞等三家公司)享有著作權 之視聽著作。
二、乙○○以設攤為業,竟意圖營利,明知網站所販售如附表所示等視聽著作之影音 光碟,係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即迪士尼等九家公司、寰亞等三家公司同意或授權, 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起,以網路訂貨 之方式,向該不法網站之不詳姓名經營人,以每片盜版影音光碟新台幣(下同) 五十元之代價,多次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數批後,部分再以自備之對 拷燒錄器重製之,並即自同時期起,在嘉義市家樂福夜市等處,設攤以每二片盜 版影音光碟新台幣一百五十元之價格銷售予不特定之人,從中賺取每片盜版影音 光碟二十五元之差價,以此方式侵害迪士尼等九家公司及寰亞等三家公司之著作 權,並以此項收入為主要生活之資,恃以為業。嗣於同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 十七分,為嘉義市調查站持搜索票在嘉義市○○○街六0號其居處及其所有之車 牌號碼C四─一八四三號自小客車內,查扣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千四百七 十八片、盜版不詳公司之影音光碟一千八百零二片、空白光碟片三百片、一對一 燒錄機一台、一對十燒錄機一台、盜版視聽著作封面包裝紙一箱、盜版視聽著作 包裝盒一箱、銷售廣告及價目表三片等物。
三、案經迪士尼等九家公司訴由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對於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以自己重製或自網站上購買光碟片在



夜市擺攤販賣等情坦承不諱,惟辯稱:伊白天是汽車業務員,非以此為常業云云 ,經查:
(一)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將自行重製或以一片五十元自網站上購買之影片 光碟,以二片一百五十元之代價,在夜市擺攤出售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訊 、偵查中坦承:「(前述盜拷VCD來源如何?用途如何?)前述盜拷之 電影VCD及色情VCD約有一半是由我本人自行以前述二部燒錄機進行 盜拷,另約有一半則是透過網路方式訂購;盜拷之VCD我於嘉義市『家 樂福觀光夜市』等攤位陳列並販售給前來逛夜市之不特定顧客,色情VC D純粹是自己觀賞用並未對外販售,而VCD半成品則是準備做為盜拷之 用,目前尚未燒錄完成。」「(你如何盜拷VCD及色情VCD?前述二 部燒錄主機用途如何?)我係利用前述一對一及一對十燒錄機,將準備盜 拷之VCD及色情VCD母片放入燒錄主機內,再將半成品之VCD放入 燒錄機槽位內進行燒錄,燒錄後我再將盜拷之VCD連同封面裝入盒子內 完成包裝,我所盜拷之VCD大部分是院線上演的電影片,於包裝完成後 即陳列於夜市之攤位上供顧客選購,而色情VCD則僅供個人觀賞。」「 (你燒製重製並銷售前開VCD前後總計獲得多少利益?)我燒錄重製並 銷售前開VCD每月獲利約四萬元,迄今獲利共約十六萬元。」(詳見法 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卷,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詢問筆錄)、「(扣案 之VCD、燒錄機、包裝紙、包裝盒、廣告牌、價目表及裸片CD是否你 所有?)是。」(偵卷十六頁反面,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詢問筆錄)「( 查扣之色情VCD作何用途?)我個人純欣賞,我常上網,是向網站買的 ,八十片一千元,陸續買了一年半。」(偵卷十六頁反面、九十一年七月 十六日詢問筆錄)「(扣案之VCD電影及音樂光碟如何來?)查扣之C D都是我個人聽的,沒有拿出來賣,VCD則是部分向網路買的,部分自 己拷貝,用查扣之燒錄機燒錄的。」(偵卷十七頁正面、九十一年七月十 六日詢問筆錄)等情不諱(見調查局警卷第十一至十三頁、偵卷第六、七 頁,本院卷第二、三頁),核與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 護基金會法務專員甲○○及證人即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反盜錄工作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紀桂忠指述相符,,此外,並有上開基金會及台北市影片 商業同業公會反盜錄工作委員會立具之「鑑識報告」二張、委託書三張、 委任代理人狀、告訴狀暨所附之影片目錄表、刑事委任狀正本、印鑑證明 書影本、著作權證明文件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 著作權之影音光碟一千四百七十八片、盜版不詳公司之影音光碟一千八百 零二片、空白光碟片三百片、一對一燒錄機一台、一對十燒錄機一台、盜 版視聽著作封面包裝紙一箱、盜版視聽著作包裝盒一箱、銷售廣告及價目 表三片等物可佐,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乃有計劃地於網站上販入各類盜版影片光碟,且有一對一及一對十燒 錄機各一台,以利其重製銷售,且扣案之盜版光碟數量高達三千二百八十 片,顯見被告並非玩票性質之經營,乃有其相當之規模並欲反覆從事此類 之社會活動,並以此活動貼補家用,被告乃以此為常業,應可認定。



(三)被告雖有其他職業,惟重製盜版光碟以販售,亦應為被告一筆不小之收入 ,被告辯稱並非以此為常業,顯無足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常業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 條第三款之常業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營 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於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後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之行為與擅自重製之行為,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意圖銷售 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罪處斷。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 度行為,為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多次以同一交付行為侵害迪士尼等九家公司及寰亞等三家公司多數著作權人之 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扣案之一對一燒錄機一台、一對十燒錄機一台、盜版視 聽著作封面包裝紙一箱、盜版視聽著作包裝盒一箱、銷售廣告及價目表三片等物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 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金 郎
法 官 李 文 輝
法 官 陳 俞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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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寰亞電影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