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學振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周金蘭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周金英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周金雲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彩芹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學振、莊周金蘭、吳周金英、王周金雲、周彩芹應
於繼承周錦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
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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