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26號
TCDV,106,司促,24826,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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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周學振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周金蘭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周金英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周金雲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彩芹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學振莊周金蘭吳周金英王周金雲周彩芹
  於繼承周錦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
  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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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