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2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芳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本件利息、違約金請求之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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