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66號
CYDM,92,易,66,200307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乙○○
        己○○
        戊○○
        壬○○
     (原名賴明章)
        甲○○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清海律師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八○一號、第五
五八一號、第五五一九號、第六四二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辛○○乙○○己○○戊○○壬○○甲○○連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辛○○處有期徒刑伍月,乙○○處有期徒刑參月,己○○處拘役伍拾日,戊○○處有期徒刑參月,壬○○處有期徒刑參月,甲○○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乙○○緩刑參年。
事 實
一、辛○○乙○○己○○戊○○壬○○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 概括犯意及塗改漁船統一編號之故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底間,各自擅行塗 改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及六所示漁船之統一編號後,分別駕駛各該漁船, 於各該附表「詐得漁船作業時數之時間」欄所示之起始時間,先後向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第四海岸巡總隊第十三海巡隊所屬之副瀨安檢站(下稱副瀨安檢站)報關 出海後,隨即將前開漁船熄火下錨,停泊於嘉義縣東石鄉鰲鼓農場六號水門左側 前方,再由其等個別或共同駕駛小馬力無籍膠筏返回登岸;或直接將前開漁船停 泊於嘉義縣六腳大排出海口南岸堤防邊或林內溪河口小水門旁而逕自上岸;均未 從事海上漁撈之作業。嗣翌日上午(即各該附表「詐得漁船作業時數之時間」欄 所示之終止時間),再駕駛小馬力無籍膠筏,至前開漁船停泊處;或直接登上停 泊岸邊之前開漁船;而駕駛該等漁船入港向安檢站報關,以取得作業時數,再於 如各該附表「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持前開作業時數向嘉義區漁 會東石分會信用部(下稱東石漁會)及東石漁港加油站人員詐購政府漁船補助用 油。辛○○乙○○己○○戊○○壬○○甲○○等人即以此等方式,使 不知情之漁會與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而將如各該附表「申購漁船用油數量」欄 所示之漁船補助用油,以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每公升政府補助價格出售予辛○○等 人,使辛○○等人分別取得如各該附表「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欄所示之不法利 益。嗣經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嘉義機動查緝隊會同第四海岸巡防總隊第 十三海巡隊及副賴安檢站跟監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嘉義機動查緝隊、第四海岸巡防總隊第十三海



巡隊及副瀨安檢站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乙○○己○○戊○○壬○○甲○○對於前揭事實,除 擅自塗改漁船統一編號及未實際從事漁撈,詐取作業時數部分外,餘皆承認無訛 ,惟矢口否認涉犯詐欺及違反漁業法等犯行,均辯稱:渠等係駕駛上述漁船出海 至定點後,再駕駛小膠筏在附近作業,漁船引擎並未熄火;又漁獲均出售予不詳 之人;另漁船停泊於定點係為等待潮汐;再其等駕駛小膠筏上岸係為返家取物云 云。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海岸巡防署第四總隊人員楊泊昌李佳恩、范琮閔、 丙○○、庚○○、丁○○等人分別於警訊時或審理中指訴綦詳,並有漁船照片五 十五張、船筏核配船油明細表、嘉義區漁會代購轉交漁船油總登記簿、漁船油配 油紀錄卡、配油紀錄、嘉義區漁會東石魚市場漁貨供銷明細表、嘉義縣管筏登記 卡證、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嘉 嘉直字第○九一○○○二二八一號函、油船用油油價歷年彙整表、東石漁港港區 略圖、補充漁船油申請書、進出港登記簿等件在卷可憑(見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 區巡防局嘉義機字第○九一○○一一○九○號卷第七頁至第四十二頁、嘉義機字 第○九一○○○九三六六號卷第八頁至第十三頁、第十六頁至第二十二頁、嘉義 機字第○九一○○○九三六三號卷第八頁至第十六頁、第十九頁至第二十六頁、 中局十一機字第第0000000000號卷第十一頁至第二十頁、第二十五頁 至第三十六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三號卷第四頁至第十九頁,本院卷第六 十六頁、第一百二十三頁),且前揭海岸巡防署人員所拍攝附卷之蒐證錄影帶十 三捲,業經本院會同被告等人,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同年六月二日下午 、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同年七月一日下午逐一勘驗完畢,查明無誤,有勘驗筆 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五十九頁至第六十二頁、第八十一頁至第八十七頁、第 九十三頁至第九十八頁、第一零九頁至第一百十三頁),堪信被告等人確有前揭 犯行無訛。
㈡其次,⑴本件被告等人均係分別駕駛前揭漁船報關出海,行駛至上開定點後,即 下錨停駛,並將漁船煙囪口以蓋板或水桶罩住,顯見該漁船業已熄火,並未繼續 發動等情,業經本院堪驗前揭錄影帶時查證明確,故被告等人所辯:漁船引擎均 有繼續發動云云,無法採信;⑵又被告等人向副瀨安檢站報關出海後,隨即將漁 船熄火下錨,停泊於鰲鼓農場六號水門左側前方,再由其等個別或共同駕駛附帶 拖行出海之小馬力無籍膠筏返回登岸;或直接將前開漁船停泊於嘉義縣六腳大排 出海口南岸堤防邊或林內溪河口小水門旁而逕自上岸;而被告等人潛行登岸後, 均至次日上午,始返回前述漁船,再行將煙囪遮蓋物取去,發動引擎駛入漁港報 關等情,業據本院驗前揭錄影帶時查證屬實,且被告等人漏未攜帶物品,需登岸 返家之事,皆剛好多次同時發生,而其等返家取物後,竟隔日上午再回到漁船上 ,時間過長,亦與常情未合,難認其等此部份之辯解可採。⑶再被告等人之漁船 入港時均未見漁獲,且多未見被告等人在嘉義區漁會東石魚巿場交易漁獲,有前 揭魚貨供銷明細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等人復無法提供向其等購買漁獲之人之資料 以利查證,難信被告等人關於駕駛小膠筏在漁船附近作業,所得漁獲均出售予他



人之辯詞為可採;另者,被告等人為嘉義縣東石鄉生長居住之漁民,理當熟知當 地潮汐情形,不該多次等待之,故其等所辯漁船停泊於定點係為等待潮汐之辯詞 ,顯為卸責之語,難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前揭犯行可堪認定。至於公訴意旨所指:參 諸地下油行收購漁船補助用油情事猖獗,而被告等人均聲稱並未囤積所申購之油 料等情,堪認被告等均係將詐購所得油料出售牟利,至為灼然云云,惟被告等人 皆否認販售漁船用油,均辯稱:所請購之漁船補助用油均使用完罄,並未剩餘等 情,而本件卷宗復無被告人販賣漁船用油情事之證據可資佐憑,是公訴意旨關於 此等指訴,難謂可採,故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等人以出售漁船用油為常業云云,亦 無法認為真正,附為說明。
二、核被告辛○○乙○○己○○戊○○壬○○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塗改漁船統一編號罪; 觀諸被告等人所牟之不法利益,並非鉅額,故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所觸犯者為刑 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尚有未洽,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意旨 雖漏未起訴被告戊○○觸犯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塗改漁船統一編號罪之犯行 ,惟戊○○此部份行為與前揭詐欺得利罪間,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另被告等人前揭詐欺得利犯行,手段相同 ,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人所犯前揭二罪間,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從一重依連續詐欺得利罪處斷。另者,公訴意旨認為 辛○○己○○乙○○甲○○就前開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應依共同正犯論處云云,業經其等否認在卷,本院亦查無證據可認此等指訴為 真正,委無可採。爰審酌被告等人素行尚佳、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經此 教訓,應知惕勵,且其年逾七十歲,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三、㈠⑴公訴意旨另謂:被告辛○○等人除前揭犯行外,辛○○己○○壬○○戊○○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之期間;乙○○甲○○自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之期間;亦涉有前揭詐欺得利犯行云云。 ⑵經查,公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之指訴,僅有海岸巡防署第四總隊人員楊泊昌、李 佳恩及范琮閔於嘉義機動查緝隊調查時之籠統證詞可憑,並無其他確切證據足為 佐證,且被告等人亦否認此等犯嫌在卷,依罪疑為輕原則,應為被告有利之無罪 認定,惟此部分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此敘明。㈡⑴公訴意旨又謂:被告乙○○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乙○ ○並持屬於統一編號CTR─CI一七三О號漁船之JBО一一一一章,向安檢 站報關,致安檢站誤認而行使,並以該章向東石漁會領取漁業補助用油,而使公 務員於所職掌之文書登載不實,致生損害於嘉義縣政府對於漁船之管理及安檢站 對於漁船進出港之管制,因認乙○○甲○○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四條、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準文 書之罪嫌云云。⑵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 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 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最高法院七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海岸巡 防機關於必要時,對航行境內之船筏,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第三款著有明文。經查,安檢站人員對於職務上所掌之「漁船進出港登記簿」公 文書,其中關於「船名」事項之登載,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當 非一經漁民之聲明或申報,即有登載義務,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所示,公訴意旨關 於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被告乙○○甲○○此等所為,應未觸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公文書及行使準文書罪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判決有罪部分有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漁業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 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附表一:(辛○○駕駛塗去統一編號CTR─CIО一八三號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 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37644元) │




├───────────┼──────────┼────────────┤
│91.01.02下午 │91.01.04 │2000乘2.057元 │
│至91.01.03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91.01.03下午 │ │ │
│至91.01.04上午 │ │ │
├───────────┼──────────┼────────────┤
│91.01.21下午 │91.01.23 │2000乘2.057元 │
│至91.01.23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2.27下午 │91.02.27 │2000乘2.057元 │
│至91.02.28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2.28下午 │91.03.01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1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3.01下午 │91.03.03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3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3.05下午 │91.03.06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6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5.06下午 │91.05.10 │2000乘2.216元 │
│至91.05.07上午 │2000公升 │=4432元 │
├───────────┼──────────┼────────────┤
│91.06.05下午 │91.06.07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6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91.06.06下午 │ │ │
│至91.06.07上午 │ │ │
├───────────┼──────────┼────────────┤
│91.06.12下午 │91.06.14 │2000乘2.132元 │
│至91.06.13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附表二:(乙○○駕駛塗改統一編號為CTR─CI一六八四號之原CTR─CI一 七三О號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12792元) │
├───────────┼──────────┼────────────┤




│91.06.03下午 │91.06.03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4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91.06.04下午 │91.06.05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5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91.06.09下午 │91.06.10 │2000乘2.132元 │
│至91.06.10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附表三:(己○○駕駛塗去統一編號CTR─CI一七六八號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 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12792元) │
├───────────┼──────────┼────────────┤
│91.06.04下午 │91.06.05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5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91.06.06下午 │91.06.07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7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91.06.12下午 │91.06.14 │2000乘2.132元 │
│至91.06.13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附表四:(戊○○駕駛塗去統一編號CTR─CI一八七О號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 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16924元) │
├───────────┼──────────┼────────────┤
│91.03.01下午 │91.03.04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2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3.05下午 │91.03.06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6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5.06下午 │91.05.07 │2000乘2.216元 │
│至91.05.07上午 │2000公升 │=4432元 │
├───────────┼──────────┼────────────┤
│91.06.04下午 │91.06.05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5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附表五:(壬○○駕駛塗去統一編號CTR─CI一七一六號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 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29416元) │
├───────────┼──────────┼────────────┤
│91.02.27下午 │91.03.01 │2000乘2.057元 │
│至91.02.28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91.02.28下午 │ │ │
│至91.03.01上午 │ │ │
├───────────┼──────────┼────────────┤
│91.03.01下午 │91.03.04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2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3.05下午 │91.03.06 │2000乘2.057元 │
│至91.03.06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4.04下午 │91.04.08 │2000乘2.057元 │
│至91.04.05上午 │2000公升 │=4114元 │
├───────────┼──────────┼────────────┤
│91.05.06下午 │91.05.08 │2000乘2.216元 │
│至91.05.07上午 │2000公升 │=4432元 │
├───────────┼──────────┼────────────┤
│91.06.06下午 │91.06.07 │2000乘2.132元 │
│至91.06.07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91.06.11下午 │91.06.12 │2000乘2.132元 │
│至91.06.12上午 │2000公升 │=4264元 │
└───────────┴──────────┴────────────┘
附表六:(甲○○駕駛偽漆統一號碼CTR─CI一六八六號、非原向嘉義縣政府登 記之漁船詐得漁船用油補貼之不法利益之犯罪情形一覽表) (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方式如下:當次申購之漁船用油數量乘以每公升政府



補貼之金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
│詐得漁船作業時數 │申購漁船用油之日期 │詐得補貼之不法利益 │
│之時間 │及申購數量 │(共計:17512.8元) │
├───────────┼──────────┼────────────┤
│91.01.02下午 │91.01.04 │800乘2.057元 │
│至91.01.03上午 │800公升 │=1645.6元 │
│91.01.03下午 │ │ │
│至91.01.04上午 │ │ │
├───────────┼──────────┼────────────┤
│91.01.21下午 │91.01.23 │800乘2.057元 │
│至91.01.22上午 │800公升 │=1645.6元 │
├───────────┼──────────┼────────────┤
│91.02.27下午 │91.02.28 │1000乘2.057元 │
│至91.02.28上午 │1000公升 │=2057元 │
├───────────┼──────────┼────────────┤
│91.02.28下午 │91.03.01 │1800乘2.057元 │
│至91.03.01上午 │1800公升 │=3702.6元 │
├───────────┼──────────┼────────────┤
│91.03.01下午 │91.03.04 │1000乘2.057元 │
│至91.03.02上午 │1000公升 │=2057元 │
├───────────┼──────────┼────────────┤
│91.03.05下午 │91.03.06 │1000乘2.057元 │
│至91.03.06上午 │1000公升 │=2057元 │
├───────────┼──────────┼────────────┤
│91.05.06下午 │91.05.07 │1000乘2.216元 │
│至91.05.07上午 │1000公升 │=2216元 │
├───────────┼──────────┼────────────┤
│91.06.05下午 │91.06.11 │1000乘2.132元 │
│至91.06.06上午 │1000公升 │=2132元 │
│91.06.06下午 │ │ │
│至91.06.07上午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