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債 權 人 勝美恆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提出社區規約影本全部)
㈡提出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㈢提出債務人林嘉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