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06號
TCDV,106,司促,24806,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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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6號
債 權 人 勝美恆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提出社區規約影本全部)
  ㈡提出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㈢提出債務人林嘉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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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