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庚○○
丁○○
乙○○
丙○○
戊○○
己○○
辛○○
壬○○
癸○○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楊瓊雅律師
涂愛紳律師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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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董峻福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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