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05號
CYDM,91,交附民,105,200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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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庚○○
        丁○○
        乙○○
        丙○○
        戊○○
        己○○
        辛○○
        壬○○
        癸○○
  右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楊瓊雅律師
        涂愛紳律師
  被   告 甲○○
        博宇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董峻福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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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