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73號
NTDV,92,重訴,73,200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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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送達代收人 簡佑昌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六二 三九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四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四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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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