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801號
TCDV,106,司促,24801,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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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01號
債 權 人 惠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奇機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正確為何(查請求標的金額所載與聲請事項
   欄所載金額不符)?
  ㈡提出鍋爐安裝費、進口關稅、報關費之釋明資料。
  ㈢釋明因106年1月25日購買之恆溫煤油加熱機9台無法使用
   致受有新台幣144萬元之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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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機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