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送達代收人 陳清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街一三一之二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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