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90號
NTDV,92,訴,390,200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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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送達代收人 陳清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街一三一之二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益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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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