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2年度,9號
NTDV,92,婚,9,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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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DINH H
         ,護照號碼:
             居越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迅補正起訴狀與開庭通知越南譯文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 立 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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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