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094號
TNEV,92,南簡,1094,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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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О九四號
  原   告 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零肆拾叁元
   柒角,折合新臺幣玖仟壹佰叁拾壹元(不足一元部分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零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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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