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三О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許立昌
被 告 甲○○即蔡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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