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1208號
TNEV,92,南小,1208,200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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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О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一日下午三時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 森 豐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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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