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О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一日下午三時在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 森 豐
法院書記官 高 惠 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法 官 吳森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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