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一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辛○○
庚○○○住同右
丙○○
甲○○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己○○、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分別核定為①丁○○部分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元;②辛○○、庚○○○部分新台
幣玖萬貳仟捌佰元;③被告丙○○部分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元;④甲○○、乙○
○部分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元,分別折合①銀元貳萬貳仟肆佰元;②銀元參萬零玖
佰參拾參元,③銀元柒萬參仟零陸拾陸元;④銀元參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①銀元參佰陸拾玖點陸元;②銀元伍佰壹拾壹點伍元;③銀元壹仟貳佰零陸點壹元
;④銀元陸佰零柒點貳元,分別折合①新台幣壹仟壹佰零捌元;②新台幣壹仟伍佰參
拾肆元;③新台幣參仟陸佰壹拾捌元;④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