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3198號
TPBA,91,訴,3198,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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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承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承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以「一種可連接腳架與置物板面 之管接頭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 年一月十七日以(九一)智專三(一)02016字第九一八九○○○一九七號專利 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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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