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678號
TCDV,106,司促,24678,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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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78號
債 權 人 蘇晏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詳細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雙
   方僱傭關係合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216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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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