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678號
債 權 人 蘇晏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柏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詳細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雙
方僱傭關係合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4,216元之計算方式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