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6048號
TPBA,90,訴,6048,2003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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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   告 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承受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陳喜樂」應更正為「甲○○」;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敏惠住同右」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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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