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1124號
TPEV,92,北簡,11124,200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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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一二四號
  原   告  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信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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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