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0647號
TPEV,92,北簡,10647,200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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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О六四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王清華
        林書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О六四七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借款額度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借款期間自九十一年三月 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止,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表 示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按日計息,每動用一筆借款,須另繳納帳務管理費一 百元,延滯期間之利率則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息。被告得持用原告發行之 GEORGE&MARY現金卡辦理借款。詎被告未依約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繳納本息,其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借款本金十四萬九千九百二十九元、未收利息二千六百 二十四元、帳務管理費一百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一如                   法   官 李宜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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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