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九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寶綉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陸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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