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822號
TCEV,92,中簡,1822,2003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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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二二號
  原   告 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貳萬柒仟貳佰玖拾
  (給付靠行服務費、牌照稅等部分)+壹仟伍佰元(返還牌照、行照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叁佰元,尚應補繳壹拾柒元。
二、提出被告二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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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