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二二號
原 告 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玖拾元「貳萬柒仟貳佰玖拾
(給付靠行服務費、牌照稅等部分)+壹仟伍佰元(返還牌照、行照部分)」,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叁佰元,尚應補繳壹拾柒元。
二、提出被告二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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