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2年度,23號
TCEV,92,中建簡,23,200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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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八
     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
     千零三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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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