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乙○○○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零八
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
千零三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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