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2年度,13號
TCEV,92,中建簡,13,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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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園冶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建勳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 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九十年七月間由其管理委員會內設之C區事務委員會,代理被告與 原告訂立承攬契約,委由原告就被告管理之社區中庭花圃進行保養維護工作,承 攬期間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承攬報酬為每月一萬五 千元,原告事後已依約進行中庭花圃保養維護工作,被告竟僅給付至九十年十一 月止之承攬報酬,迄積欠九十年十二月至九十一年七月止之報酬共十二萬元未付 ,屢經催索亦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施作之保養維護 工作不符合要求,因而不願付款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花圃保養維護契約書、存證信函、維護紀錄 表、維護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件附卷可參,堪認屬實 。被告雖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既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對於原告施作項目不符合 要求之內否如何,並未說明,且迄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其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 。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又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已 依約進行保養維護工作,詳如前述,其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九十年十二月至九十一 年七月止之報酬共十二萬元(15000元/月X8個月=12000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於原告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因兩造間並未約 定利率,原告此部分請求與上開民法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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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園冶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