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戶籍謄本乙份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